【服務條款暨隱私權政策】

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23 日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服務條款暨隱私權政策(以下稱「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所提供之高爾夫模擬器場地租用服務、線上預約系統、會員制度、儲值方案及相關附隨服務。

凡完成預約、加入會員、儲值、付款或實際使用本公司服務者,均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款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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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契約成立)

使用者完成預約、付款、儲值或實際入場使用服務時,即與本公司成立服務契約關係,並受本條款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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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費與預約規範

第三條(收費標準)

一、收費標準依本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二、本場館設有尖峰及離峰時段,費率得依時段不同調整。
三、本公司保留調整價格之權利,並於合理期間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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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預約與取消)

一、使用者應依預約時間準時到場。
二、未依規定取消預約者,本公司得扣除預約費用或暫停其預約權限。
三、遲到者不予延長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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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與儲值制度

第五條(儲值規範)

一、儲值金僅限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或轉售。
二、儲值金額原則上不得請求退還現金(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贈送之優惠金額不得折現或兌換為現金。
四、如儲值方案設有使用期限,應於期限內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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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帳號安全)

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相關資訊,因管理不當所生損害,由會員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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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場館使用與設備保護責任

第七條(使用規範)

一、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操作規範及安全指示使用設備。
二、禁止危險揮桿、蓄意重擊螢幕、投擲球桿或其他足以損害設備之行為。
三、不得從事違法或妨害他人安全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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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損害賠償)

一、使用者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公司設備、系統、螢幕、感測器或其他設施毀損、故障或功能喪失者,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屬故意破壞行為,使用者同意按該設備原購置價格或修復費用之兩倍金額作為約定違約金。

三、前項違約金係雙方基於設備高價值及營運中斷風險所為合理約定,不影響本公司請求下列損害之權利:
1. 設備修復或更換費用
2. 營業中斷期間之營業損失
3. 已預約取消所生損失
4. 商譽損失
5. 律師費及相關處理費用

四、如法院認定前述違約金過高,得依法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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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侵權與刑事責任)

惡意或蓄意破壞設備者,除違約責任外,並應依侵權行為規定負賠償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本公司得依法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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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即時終止權)

本公司得對有危險、破壞或不當使用設備之行為者立即終止服務並要求離場,且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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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監視錄影與證據保全)

一、本場館公共區域設有監視錄影設備。
二、如發生設備毀損或糾紛,本公司得調閱監視影像作為證據。
三、相關影像資料將依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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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保證金與扣抵權)

本公司得視情況要求使用者繳交保證金;如發生損害情形,本公司得逕行扣抵相關費用,不足部分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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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未成年使用者)

未成年使用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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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團體連帶責任)

團體或包場使用時,如無法確認實際加害人,預約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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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第十五條(蒐集項目)

本公司可能蒐集以下資料:

一、姓名、電話、電子郵件
二、預約與消費紀錄
三、儲值與交易資料
四、金流交易資訊(由第三方金流機構處理)
五、場館公共區域監視錄影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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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蒐集目的)

一、預約與服務管理
二、會員及帳務管理
三、行銷通知
四、場館安全管理
五、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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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利用期間與地區)

一、利用期間:依蒐集目的存續期間或依法令規定期間。
二、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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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當事人權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當事人得請求:

一、查詢或閱覽
二、製給複製本
三、補充或更正
四、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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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條款修訂)

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本條款,修訂後公告於網站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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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準據法與管轄)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條款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本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