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與申請人
業者(肌癒共享空間)以下簡稱為:甲方
申請人以下簡稱為:乙方
肌癒運動空間 公司資訊
企業名稱:合諧共享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59096
負責人名稱:王宏銘
公司電話:02-2672-5856
公司網站: https://tinybot.cc/jiyuspofficial/
營業所在地: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德路181號2樓
屢約地點: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德路181號2樓
第一條(甲方基本資料)
一、 合諧共享事業有限公司負責經營及管理,以下簡稱肌癒。肌癒已於營業場所以明顯可見之形式揭露下列資訊:預計招收會員數、現有會員數、實際可供消費者使用之總面積、最大容留人數以及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揭露營業場所公共意外保險事項,詳見營運場所現場公告。
第二條(甲方應提供服務及說明內容)
一、 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並定期維護或更新。
二、 各種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以及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三、 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及其提供指導之課程。
四、 配置適當救生器材與具有急救訓練資格之員工。
五、 肌癒因乙方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乙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肌癒違反前項規定者,乙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六、 肌癒不得向乙方強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收取本契約未約定之費用。
七、 肌癒為便利乙方充分有效使用肌癒運動器材設備,得為各種管理規範之訂頒及其修正。
八、 肌癒披露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九、 肌癒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乙方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原已披露之廣告內容。
十、 肌癒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應依約定方式於約定時間內通知乙方。
十一、肌癒未依雙方約定方式及時間通知時,乙方得依約定方式請求肌癒於指定時間內補課或賠償。
第三條(乙方入會條件)
一、 乙方申請入會,除需填寫完本契約外,尚應完成下列手續:
(一) 提供個人資料給予甲方至肌癒場館後台APP系統進行會員註冊建檔。
(二) 繳交下列文件:
1. 健康諮詢表。
(三) 拍攝臉部照片並供存檔。
(四) 會員應具有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之完全行為能力。如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18歲),需聲明確認已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簽署本合約書,並需經由肌癒審核通過方可生效。
(五) 凡簽署本合約書並經肌癒審核通過始成為正式會員,並同意每次進入肌癒營業場所時,經由肌癒同仁核對其身份。
第四條(甲方履約保證)
一、 業者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消費履約保障機制,所為保障內容載於契約明顯處,並公布於業者網站供查詢:
(一) 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即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業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或月)自專戶領取。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 金融機構提供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三) 經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並先時存入金融機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四) 其他經教育部許可之履約保障方式。
1. 業者就預收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按堂逐堂或按月逐月收款者或預收堂數之費用,其累計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乙方事由之終止合約退費)
一、 可歸責於乙方事由:
(一) 乙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肌癒得不予退費。每堂課程使用期限為十天,例如:購買十堂課程者需在壹佰日內使用完畢(包含國定假日),若無使用完畢將依照每十天扣除壹堂課程之計算方式辦理。
(二) 乙方依規定終止契約時,肌癒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
1.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乙方尚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肌癒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2.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乙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應退餘額之計算:明確事先約定逐月分配使用堂數限制者,肌癒就剩餘之堂數乘以每堂平均價退費後,以應退餘額百分之20%計作為違約金。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乙方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二、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
(一) 乙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肌癒應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2目規定辦理:
1. 累計教練服務契約量(含同一業者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2.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乙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3. 甲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乙方同意。
4. 乙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一年。
(二)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終止契約者,肌癒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因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4目終止契約者,肌癒得酌收剩餘堂數價值總額百分之20%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五條第一項所收取之手續費。
(三)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1. 乙方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條規定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或事先約定方式通知肌癒,其終止契約即生效力。
2. 肌癒應於終止契約後十五工作日內將應退款項依約定方式退還乙方。
第六條(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一、 不可歸於甲方事由:
(一) 乙方有影響肌癒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肌癒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二、 可歸責於甲方事由:
(一) 可歸責肌癒之事由致甲方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二) 此項退費,肌癒應準用手續費定額:新臺幣六百元。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支付予乙方。
三、 不可歸責甲乙雙方: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肌癒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七條(相關費用之約定及繳納)
一、 付款資訊:
(一) 收費方式:現金/匯款/線上信用卡(抬頭統編需於付款時主動告知),乙方同意約定於簽約時採用『預先付款』方式,繳納課程總費用。
(二) 企業/團體包班費用計算方式:課程基本人數最低以三人為基準,乙方團體上課人數若於開課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前來,人數低於三人以下,甲方仍以課程最低人數三人收費,甲方不另行退費。
(三) 企業/團體包班繳款義務人:由乙方團體自行決議指定一名團體代表人即可。
二、 契約起訖期間為1個月以上者,甲方應載明同等級服務契約之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並明確告知乙方。
三、 前項單月會籍費用額度,不得逾甲方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2倍。
四、 乙方經甲方審核入會後,其應繳納之費用總計為當時合約費用為主。
五、 甲方除經乙方同意外,不得任意調高約定費用。
第八條(乙方未繳費用之處理)
一、 乙方未繳費用時,肌癒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乙方約定十日內(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
二、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肌癒得停止乙方使用肌癒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2目規定退費。肌癒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乙方會員權利受損,肌癒無條件賠償,不收取任何費用。
三、 乙方應依約定繳交各種費用或其他有關繳費課程及活動費用,如乙方未於應付款日繳納課程費用,肌癒得拒絕該欠費之會員進入任何肌癒會所,直到乙方完全繳清積欠之費用時為止,肌癒並得採取必要之法律程序以追索會員積欠之費用,乙方並應負擔肌癒為進行追索程序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酬金、訴訟費用等)。且乙方對於肌癒進行上述程序之期間所應按月繳納月費之義務,不因為肌癒進行任何之程序而免除或受影響。
第九條(甲方贈品約款及其效果)
一、 肌癒以商品及其它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乙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二、 肌癒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十條(乙方使用權利義務)
一、 乙方自雙方所約定費用悉數完納之日起得行使其會員使用權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肌癒管理規範,並應遵守肌癒指導。
三、 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前,自行諮詢專業醫師意見,若有重大傷病者,須取得醫師同意與相關建議並且自行衡酌是否適於肌癒提供各相關類型之運動。
四、 對於乙方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滅失,肌癒不得違反民法第六百零七條之約定。
五、 因乙方或其同行友人不當使用設備而致生損害於肌癒或其所屬人員或眷屬者,乙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質或因乙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契約而導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乙方使用肌癒設備,應遵守:
(一) 應於肌癒接待櫃檯登記並出示會員相關證明,並且應著適當合宜服裝,其有參與肌癒各種活動者,亦同。
(二) 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肌癒營業場所,及勿攜帶貴重物品至肌癒營業場所,肌癒均不負責乙方任何物品保管義務與責任。
(三) 乙方於每次使用肌癒設備時,肌癒應配合備置物櫃而提供乙方暫時擺置隨身攜帶物品(不含易腐敗物品)使用,乙方應於每次使用肌癒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其有乙方未攜離物品經肌癒約定6個月(含)以上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依民法第六百零七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四) 乙方攜帶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應報明其物品性質、數量及價值交付肌癒保管。但肌癒得依乙方報明價值百分之1%收取保管費,其未經報明其物品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而有毀損或喪失情事者,肌癒不負責任。
(五) 肌癒營業場所內不得有賭博、喝酒、吸菸、吃檳榔、喧嘩、口出穢言或其他不當或足以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等行為;於肌癒指定區域內並不得飲食。參與肌癒所舉辦各種活動者,亦同。
(六) 乙方會員證或相關會員證明不得未經肌癒同意下出借或提供其他第三人使用。
(七) 乙方受領課程服務,應於事先約定預約方式,乙方如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課程服務,應依課程規章約定方式於一定時間內事先通知肌癒。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方式通知,肌癒得依約定方式通知乙方補繳教練場地費用後,提供補課服務,未事先約定事項費用者,為無償提供補課服務。
第十一條(乙方暫停之事由與效果)
一、 乙方得以提前30日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肌癒應於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請假單位以30日為單位。
(一) 出國逾一個月。
(二)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二、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乙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五條第一項終止契約,肌癒不得向乙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三、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乙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四、 乙方於第一項停權期間具有肌癒體會員資格,且於乙方期限屆滿仍未完成堂數者,無需補足會籍,得繼續完成剩餘堂數。
五、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乙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第十二條(乙方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 經由乙方所購買會籍方案與課程等:經通知肌癒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
(一) 肌癒得向乙方酌收轉讓費用新臺幣600元整,已完成入會手續之會員資格,以轉讓一次為限,惟承接會籍之第三人所繳月費,於該承接會籍期滿後辦理續約時,無法享有肌癒額外「續約價格」之優惠。
(二) 乙方私人教練指導課程:經通知肌癒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肌癒不收取費用,以轉讓一次為限,惟承接課程之第三人所買課程單堂費用,於該承接課程期滿後續買課程時,無法享有肌癒額外「續約價格」之優惠。
(三) 乙方轉讓會籍或課程予第三人時,第三人需於肌癒獲通知後之三日內提出『健康諮詢表』確。倘若第三人之健康狀況經肌癒以及醫師評估不適宜運動,或第三人於健康狀況自我檢查表為不實之填載者,肌癒有權利終止契約,並依本約第五條規定辦理退費。
第十三條(轉點約定)
一、 乙方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使用肌癒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後之月費收取以原點及新點月費高者為據,轉點時,肌癒收取轉點費新臺幣1,000元整。
第十四條(乙方與第三人之消費貸款契約)
一、 為協助乙方取得支付本契約費用來源,肌癒得提供乙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貸款契約之機會,供乙方自由決定,並由乙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一) 乙方向肌癒推介之貸款機構辦理消費貸款,分期繳納本契約費用者,肌癒應將下列約定告知乙方,並取得乙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肌癒告知,乙方得主張該消費貸款契約不生效力:
1. 乙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消費者指示逕予撥款至肌癒指定帳戶。
1.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2. 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3.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肌癒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4.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肌癒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5. 肌癒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乙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業者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肌癒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業者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肌癒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6. 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肌癒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乙方收取肌癒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7. 乙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乙方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第十五條(消費資訊及廣告)
一、 肌癒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肌癒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乙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六條(訴訟管轄)
一、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乙方之解釋。
三、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聲明及注意事項
1. 本人瞭解,於簽約前,可以享有三日的審閱期,於期間可攜回充分閱讀本合約書相關規定之內容,並可向肌癒現場工作同仁詢問或要求說明本合約書之內容,以充分完全瞭解本合約書所定之全部約款。
2. 課程可使用門市:肌癒共享空間-三峽北大店。
3. 營業時間:依照實際公告為準
4. 付費方式:如採信用卡綁定雙方約定以信用卡按月分期授權扣(繳)款者,應於授權書明確揭露「如消費者書面提出解除、終止契約時,甲方將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信用卡銀行停止扣款。)
5. 乙方需提供身份證或具有身份辨識之個人證件供甲方進行會員身份資料掃描建檔使用。
6. 本人暸解,於繳納課程費用後的七日內,且其未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或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7. 本人瞭解於肌癒書面同意之下,可修改本合約書的內容及個人資料。又於簽署本合約書之後,除經肌癒通知拒絕入會申請者外,本人之會籍將立即生效,且將自簽署本約之日起,受到所簽署合約書內容之約束。本合約之相關權利義務以經修改後之最新版本為據。
8. 本人同意肌癒得視營運需要修改會員守則之權利,該修正後之會員守則,得以公告方式張貼於會所、所屬網頁或以書面通知會員,本人並可隨時向服務部門確認取得。相關修改規定經肌癒公告或通知日起七日內本人未表示反對意見者,視為同意該修正並遵守之。
9. 本人同意資格係使用之證明,不得作為贈與、遺產、轉賣交易、代償或其它權利移轉之標的。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肌癒得視需要適時修正之。
10. 乙應具有中華民國民法規定之完全行為能力。如會員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18歲),需聲明確認已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簽署本合約書,並需經由肌癒審核通過方可生效。
11. 本合約書不作為付款憑證,付款以發票為憑。
12. 本人同意並且已誠實告之自身是否有重大疾病。
13. 本人同意原服務教練離職或是轉調,由肌癒安排另一教練接續履行原合約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