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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格局 ⦁ 新動能:從破局到領航」

NT$52,000 NT$39,800 2 日

日期/時間
2025/05/27(二) 9a.m.~9p.m.(報到時間8:30)
2025/05/28(三) 9a.m.~6p.m.
地點:高雄林皇宮
⚠️活動現場應有空調,建議多準備一件外套

**用餐、住宿自理**

優惠價 ! ! ! 𝟑𝟗𝟖𝟎𝟎
多帶一名 加購價𝟧𝟢𝟢𝟢 =$𝟒𝟒𝟖𝟎𝟎

 

領導升維:破局頜航
商業模式:重構計畫
股權設計:攻防實戰
定價策略:關鍵打法
行銷佈局:精準出擊
品牌定位:心智戰場
薪酬績效:驅動成長
組織架構:優化攻略
企業文化:落地系統

再贈送價值𝟗𝟖𝟎𝟎 IP引力場與超級演說力!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匯款資訊**
銀行:台新銀行812
分行:永華分行
帳戶:久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帳號:20930100066686

分類:

課程服務合約內容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就乙方自願參與甲方提供的 「新格局-新動能:從破局到領航」 產品服務項目(以下簡稱「服務項目」)之 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2. 服務內容與費用
甲方提供講師及服務團隊,按照: 「新格局-新動能:從破局到領航」的內容,共兩天課 程,第一天:09:00-21:00;第二天:09:00-18:00,為乙方提供產品服務。

3. 服務確認 乙方代表明確知悉並同意:甲方的培訓、指導及策劃等服務能否達到乙方預期效果受多方面 因素影響,甲方提供的課程內容與指導,需由乙方評估並實踐。 甲方無法保證乙方一定會 達成特定結果,成效依個人理解、執行力及市場狀況而異。 乙方報名課程即代表同意此條 款,並不得以未達預期效果為由,要求甲方提供額外賠償或退款。甲方並無此負責之義務。

4. 服務費用 服務項目的產品服務費為:$39800元。且每一份主課程,可加一位夥伴名額,金額為台幣 5000元,乙方應在全額支付產品服務費,根據甲方的產品服務安排,自行確定參加的時間和期次,並至少提前 30天以書面、簡訊或line形式告知甲方。發票於下期課程當日提供。 以上若要複訓,一人需支付5000元

5. 付款方式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7日內,向甲方指定的帳戶支付全部產品服務費。

6. 特殊約定
根據甲、乙雙方理解並同意,達成一致如下:乙方可於報名日起 7 日內申請全額退款,甲方 可酌收新台幣 100 元之手續費作為行政處理費用。本課程屬於一次性專業服務,因課程安 排、場地租用、講師費用及相關資源成本,乙方超過 7 日後申請退款,甲方將不予受理,亦 不提供任何形式之退款。如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參與,可於開課前10天,通知甲方,申請將 名額轉讓予第三人,轉讓手續費為新台幣 300元。

7.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附件一約定的內容,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培訓保障服務項目和品質。 (2) 甲方安排服務內容的時間、地點及規模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 甲方應在課程開始 前 7 天,將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等資訊以電話、簡訊或平台資訊等形式通知乙方。 (4) 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流程等作出調整,並在課程開始前 7 個工作日以電話、簡訊或平台資訊等形式通知乙方。 (5) 乙方接受服務期間,對於非甲方原 因導致的乙方人身、財產損害,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培訓規則參與課程類服務,參加課程培訓的人員應核驗本人提前登記 的資訊後,憑有效身份證件入場並辦理簽到手續。 (2) 乙方如有嚴重違反課程現場紀律、干擾課程正常進行的行為,在勸導無效的情況下,甲方有權讓乙方立即退出正在進行的課程, 並立即終止本協議。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 乙方在參與 課程培訓服務後應配合甲方簽署《課程確認單》或簽到表等。 (4) 乙方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有 效服務期內合理安排參與服務的時間、內容和。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未能在有效服務期內完成 全部服務內容,甲方不予延長有效服務期。 (5) 乙方因接受產品服務、參與相關課程及活動 所產生的交通、住宿、用餐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9. 違約與仲裁
(1) 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規定,對方有權採取適當的法律措施,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 50萬元台幣。 (2)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散播、分享或轉售本課程內容 (包括社群媒體、YouTube、論壇、私人社群、網路雲端空間等)如乙方違反本條款,甲方 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刪除所有記錄內容,並支付違約金新台幣 50萬元。此外,甲方有權對乙 方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並要求額外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所有商業損失。(3) 凡因解釋或執 行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雙方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台灣法院提起仲裁。

10. 協議生效與補充條款

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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